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甲○○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11月10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零伍佰伍拾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元
自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0 日
員林簡易庭
法官洪榮謙
本件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於
本判決宣示或公告後送達前上訴,亦有效力。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邱柏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