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4年度雄簡字第7041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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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保證責任高雄市第三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雄簡字第7041號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4年11月14日上午10時39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
第一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周宛瑩
書記官 黃美玲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貳萬伍仟陸佰參拾陸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拾壹萬玖仟肆佰貳拾陸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息百分
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未給付
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約定條款、單月
帳務資料查詢表及繳款催告書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
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
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黃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