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02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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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02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10212號債權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代理人 蔡筱琪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邱世傑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聲請費用新臺幣500元。中華民國110年7月22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