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聲字第157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聲字第15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57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甲男(警詢代號0000-000000A,真實姓名、年籍及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8年度執聲字第6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男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強制猥褻等數罪,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云云。
二、經查,本案受刑人甲男因強制猥褻等數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均已確定在案,有該案件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8月12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張靜琪
法官李雅俐法官劉敏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俞豪中華民國108年8月12日附表:受刑人甲男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強制猥褻│強制猥褻│強制猥褻│├────────┼───────────┼───────────┼───────────┤│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1月│有期徒刑8月,4次│有期徒刑7月,40次│├────────┼───────────┼───────────┼───────────┤│犯罪日期│101年9月11日前某日│101年9月12日至103年│⑴103年9月12日至105││││9月11日│年3月20日前,每1或│││││2星期之頻率,39次│││││⑵105年3月21日凌晨5│││││、6時許,1次│├────────┼───────────┼───────────┼───────────┤│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11905號│11905號│11905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6年度侵上訴字第76號│106年度侵上訴字第76號│106年度侵上訴字第76號││實├──────┼───────────┼───────────┼───────────┤│審│判決日期│106年7月26日│106年7月26日│106年7月26日│├─┼──────┼───────────┼───────────┼───────────┤│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107年度台上字第1626號│107年度台上字第1626號│107年度台上字第1626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7年6月27日│107年6月27日│107年6月27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服社會勞動││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8年度執更字│臺中地檢108年度執更字│臺中地檢108年度執更字│││第3245號│第3245號│第3245號│└────────┴───────────┴───────────┴───────────┘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