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易字第5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易字第559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古李興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撤銷協商程序,駁回檢察官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之聲請,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理由
一、本件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公訴人於民國109年8月5日準備程序中聲請進行協商程序,經法官告知協商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於同日裁定同意進行協商程序並協商程序終結。惟本案協商程序終結後,因最高法院多數法律意見已有變更,本案訴追條件是否仍然具備尚有應行調查之處,可能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7款所定之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之情形,是本院認本件不宜進行協商程序,爰撤銷協商程序,駁回檢察官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之聲請,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6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8月1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王靜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19日
書記官林曉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