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33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3387號原告 何東州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百福山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黃春風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百福山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黃春風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零陸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貳萬壹仟叁佰玖拾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零捌佰玖拾肆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8月29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黃柄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8月29日
書記官洪仕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