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3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33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3386號原告 龔振澤
龔振煜 共同訴訟代理人 沈濟民 律師被告 許巍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號10樓之1房屋(下稱系爭房屋)騰空返還原告,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9470元;惟原告起訴時並未表明系爭房屋之最新市場買賣客觀交易價值,亦未提供相關資料,使本院無法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5日內查報之(包括但不限於:鑑價報告、房屋仲介行情證明等,另稅捐機關之課稅現值難認係系爭房屋之交易價額,不得以之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扣除已繳納之9470元,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8月29日
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許純芳
法官洪文慧法官羅郁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8月29日
書記官楊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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