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度簡附民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簡附民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簡附民字第11號原告 李雨媜 被告 魏聖霖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簡字第102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之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3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莊深淵
法官程明慧法官陳錦雯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上為正本與原本相符。
書記官吳蔚宸中華民國112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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