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2號上訴人即被告 張陳秋柏 訴訟代理人 張恭達 被上訴人即原告 張蜜迦 上列當事人間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2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依本院判命其應給付原告之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31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張軒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3月31日
書記官林憶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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