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交聲減字第19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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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交聲減字第1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交聲減字第195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過失致死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18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應減刑之罪,已經判決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者,由檢察官或應減刑之人犯聲請最後審理事實之法院裁定之,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刑法第276條第2項之業務過失致死罪,係經本院在民國95年11月3日以95年度交訴緝字第1號判決,後經受刑人上訴至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該院在96年7月4日以95年度交上訴字第1354號上訴駁回,並經確定在案,有卷附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5年度交訴緝字第1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5年度交上訴字第1354號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件可稽,足認本案最後審理事實之法院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並非本院。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出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6年9月1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王紹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洪秀虹中華民國96年9月2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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