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0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0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023號聲請人甲○○即受刑人
4號(現於臺灣雲林監獄服刑)上列聲請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2至7之犯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2至
7所載,與附表編號1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叁月。
甲○○所犯附表編號8之犯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聲請人即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經本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各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以其所犯附表編號1至8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惟查,聲請人所犯附表編號1之犯罪,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條第1項第4款規定,應不予減刑。至於附表編號2至8之犯罪,悉合於減刑條件,應准予減刑。且本件受刑人所犯附表所列編號1至7之犯罪與編號8之犯罪間,不合刑法第50條數罪併罰之要件,毋庸定其應執行之刑,併此敘明。
三、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3項、第9條、第10條、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修正前)、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18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吳福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姵君中華民國96年9月18日附表:聲請人(即受刑人)減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4.│├───────┼─────────────┼─────────────┼─────────────┼─────────────┤│罪名│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藥事法│違反肅清煙毒條例│恐嚇取財│├───────┼─────────────┼─────────────┼─────────────┼─────────────┤│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6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3年10月│有期徒刑7月│├───────┼─────────────┼─────────────┼─────────────┼─────────────┤│所犯法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0條│藥事法第83條第1項│肅清煙毒條例第9條第1項│刑法第346條第1項│││第3項││││├───────┼─────────────┼─────────────┼─────────────┼─────────────┤│犯罪日期│民國82年9月底間│民國81年8月28日│民國82年10月7日│民國81年6月19日│├───┬───┼─────────────┼─────────────┼─────────────┼─────────────┤│偵查機│機關│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同左│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關及案├───┼─────────────┼─────────────┼─────────────┼─────────────┤│號│案號│81年度偵字第3943號│同左│82年度偵字第3234號│81年度偵字第1872號│├───┼───┼─────────────┼─────────────┼─────────────┼─────────────┤│最後事│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同左│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實審├───┼─────────────┼─────────────┼─────────────┼─────────────┤││案號│82年度緝訴字第68號│同左│82年度緝訴字第69號│83年度緝訴字第8號││├───┼─────────────┼─────────────┼─────────────┼─────────────┤││日期│民國83年1月21日│同左│民國83年1月21日│民國83年3月3日│├───┼───┼─────────────┼─────────────┼─────────────┼─────────────┤│確定日│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同左│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期├───┼─────────────┼─────────────┼─────────────┼─────────────┤││案號│82年度緝訴字第68號│同左│82年度緝訴字第69號│83年度緝訴字第8號││├───┼─────────────┼─────────────┼─────────────┼─────────────┤││日期│民國83年2月17日│同左│民國83年2月17日│民國83年3月24日│├───┴───┼─────────────┼─────────────┼─────────────┼─────────────┤│合於中華民國96││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2年6月│3月又15日│1年11月│3月又15日││權期間或罰金額│││││├───────┼─────────────┼─────────────┼─────────────┼─────────────┤│附註│不予減刑││││└───────┴─────────────┴─────────────┴─────────────┴─────────────┘┌───────┬─────────────┬─────────────┬─────────────┬─────────────┐│編號│5.│6.│7.│8.│├───────┼─────────────┼─────────────┼─────────────┼─────────────┤│罪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恐嚇取財│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妨害自由│├───────┼─────────────┼─────────────┼─────────────┼─────────────┤│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5月│├───────┼─────────────┼─────────────┼─────────────┼─────────────┤│所犯法條│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13-1條第│刑法第346條第1項│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3條│刑法第302條第1項│││2項第4款││第1、2款││├───────┼─────────────┼─────────────┼─────────────┼─────────────┤│犯罪日期│民國82年4月間某日起至82年│民國82年5月28日│民國82年8月31日│民國91年4月1日│││10月6日止││││├───┬───┼─────────────┼─────────────┼─────────────┼─────────────┤│偵查機│機關│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同左│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關及案├───┼─────────────┼─────────────┼─────────────┼─────────────┤│號│案號│82年度偵字第9459號│83年度偵字第3678號│同左│91年度偵字第1682號│├───┼───┼─────────────┼─────────────┼─────────────┼─────────────┤│最後事│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同左│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實審├───┼─────────────┼─────────────┼─────────────┼─────────────┤││案號│82年度易字第3821號│82年度訴字第863號│同左│94年度簡字第94號││├───┼─────────────┼─────────────┼─────────────┼─────────────┤││日期│民國83年4月29日│民國83年7月29日│同左│民國94年7月7日│├───┼───┼─────────────┼─────────────┼─────────────┼─────────────┤│確定日│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同左│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期├───┼─────────────┼─────────────┼─────────────┼─────────────┤││案號│82年度易字第3821號│82年度訴字第863號│同左│94年度簡字第94號││├───┼─────────────┼─────────────┼─────────────┼─────────────┤││日期│民國83年5月22日│民國83年8月20日│同左│民國94年7月7日│├───┴───┼─────────────┼─────────────┼─────────────┼─────────────┤│合於中華民國96│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3月│4月│2月│2月又15日││權期間或罰金額│││││├───────┼─────────────┼─────────────┼─────────────┼─────────────┤│附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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