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1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134號抗告人 周振冬 代理人 葉慶元 律師
謝時峰 律師 吳晟瑋 律師相對人 周振村 相對人首富投資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夙苗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112年度聲字第134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1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連士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14日
書記官游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