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6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減少價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628號原告 蔡子薇 訴訟代理人 武傑凱 律師
胡凱翔 律師被告 劉連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減少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2,1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4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1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連士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14日
書記官游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