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3256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325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3256號聲請人 鄭明峯 代理人 鄭哲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234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12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2月2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羅月君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8日
書記官王文心┌───────────────────────────────────┐│附表:100年度除字第3256號│├──┬────────┬──────┬─────────┬──┬───┤│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001│寶來證券投資信託│寶來地產基金│07-D0-00-0000000-0│1│5,000│││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