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亡字第1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亡字第1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宣告死亡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亡字第14號聲請人 黃慶明 失蹤人 黃日燐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死亡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黃日燐(民國六年00月000日生,最後住所:苗栗縣○○鄉○○村00鄰○○○0號)於民國三十九年二月十五日二十四時死亡。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黃日燐之遺產負擔。
事實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失蹤人黃日燐之子,失蹤人於民國32年
2月間受日軍徵調至南洋後失蹤,迄今仍音訊杳然,生死不明,前經聲請本院以96年度家催字第4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為此聲請為宣告失蹤人死亡之判決。
理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修正之民法總則第8條之規定,於民法總則施行後修正前失蹤者,亦適用之,民法總則施行法第3條第3項規定明確。
二、聲請人所陳上情,前經本院以96年度家催字第4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陳報期間已於96年12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陳報相對人音訊,此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公示催告事件卷宗查核屬實,揆諸上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又聲請人雖僅知失蹤人於32年2月間失蹤,惟類推適用民法第124條第2項規定,應認失蹤人係於32年2月15日失蹤,計至39年2月15日屆滿7年,而依民法第9條第2項前段規定,應推定失蹤人於該日24時為死亡之時,准予依法宣告。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63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2月4日
家事庭法官張文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陳俊偉中華民國97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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