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9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9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97號聲請人甲00000000代理人乙○○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4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10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0月22日
台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張軒豪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8年10月22日
書記官謝佩欣┌────────────────────────────────────────────────────┐│支票附表:98年度除字第97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1│ 李桂樹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蘇│98年4月30日│1,096,300元│HE0000000│││││澳分行│││││├─┼─────────┼─────────┼─────────┼────────┼────────┼──┤│02│李桂樹│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蘇│98年4月30日│1,890元│HE0000000│││││澳分行│││││├─┼─────────┼─────────┼─────────┼────────┼────────┼──┤│03│李桂樹│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蘇│98年4月30日│4,620元│HE0000000│││││澳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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