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5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5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552號原告 藍中祐 被告嘉賀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大明 被告一級棒國際物業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香諄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三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嘉賀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一級棒國際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二者之一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原告,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分別徵收裁判費3,000元、3,000元,是原告共應繳納裁判費6,
000元。另原告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05年度救字第164號受理中,如原告之聲請經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10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10日
書記官林水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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