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128號原告 馬常富 原告 馬千翔 法定代理人 柯美慧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鎮文 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2,56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22,5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施錫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6年8月4日
書記官顏麗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