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 南投 地方法院104年司執消債更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1號聲請人 陳雪鈴 即債務人24號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代理人 賴麗慧 債權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代理人曹?硩恣@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理人 呂淑 ?隉@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洪仕翰 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權人?A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債權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權人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 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雅彬 債權人 聖文森 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債權人 元誠 第一基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權人?A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鄧翼正上列當事人間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件ㄧ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於本裁定確定後次月起每月15日,按月給付與各債權人。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方案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債務人之財產無清算價值者,以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五分之四已用於清償時,法院宜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7項第1款第2目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4年度消債更字第24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另本院於裁定前,業依本條例第64條第3項之規定,將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通知債權人,並命債權人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表示意見,有通知函及送達證書在卷可憑。債務人於民國104年9月7日具狀表示:現經由尚旺人力資源有限公司人力派遣至物流公司擔任計時臨時工,時薪約新臺幣(下同)125元,每月薪資約20,000元,有民事陳報狀、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薪資收入切結書附於本院104年度消債更字第24號卷內可憑,堪認債務人確有薪資收入可供履行更生方案。
三、次查:?怢抾酈?人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所載,其聲請前二年
之總收入為480,000元,扣除聲請前二年必要支出303,576元後為176,424元,債務人提出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每月清償7,300元,期間6年,共計清償525,600元,約佔全部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總額之15.79%,已高於前開金額,是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並無本條例第64條第2項第4款所列:
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受償總額,低於債務人聲請更生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之情形。
?侀酈?人名下無任何財產,經提出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
清單為證,是本件縱進入清算程序,債權人亦無受償可能,從而本件並無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受償總額,顯低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之情形(亦即清算價值保障原則,本條例第64條第2項第3款參照)。
?妎酈?人亦未於七年內曾依破產法或本條例規定受免責,有本
院院內前案查詢表可稽,且無本條例第63條第1項各款所列之情形,綜上所述,債務人並無本條例第64條第2項所定不得逕予認可之事由。
四、再查,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債務人每月必要生活支出為房屋租金3,000元、膳食費5,400元、電費及瓦斯費1,025元、交通費600元、健保費749元、網路費425元、電話費450元、生活雜支1,000元,合計12,649元,上開支出均係維持日常生活所必須,且未逾一般人生活之程度,並提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桃園營運處繳費通知、台灣電力公司收據、加油發票、房屋租賃契約為證,堪認確屬必要生活支出,是故,本件債務人之更生方案清償總額525,600元,已逾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1,440,000元(計算式:20,000元X72),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910,728元(計算式:12,649元X72)後之餘額之五分之四為423,418元[計算式:(1,440,000元-910,728元)X4/5,元以下四捨五入],依據首揭說明,足認已盡力清償。
五、據上論結,本件更生方案應予認可,另債務人如欲聲請依本條例第67條第2項由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應依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100年2月23日全債協字第0000000000A號函之說明逕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申請,附此敘明。爰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8月31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附件ㄧ:更生方案┌───────────────────────────────┐│壹、更生方案內容│├───────────────────────────────┤│1.每期清償金額:7,300元。││2.以1個月為1期,每期於15日分別給付與各債權人。││3.自認可裁定確定次月起,分6年,共72期清償。││4.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成數:15.79%。││5.債務總金額:3,327,777元。││6.清償總金額:525,600元。││7.最終清償期:自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次月起6年。│├───────────────────────────────┤│貳、更生清償分配表單位:新臺幣/元│├──┬────────┬──────┬────┬───────┤│編號│債權人│債權金額│債權比例│每期可分配金額│├──┼────────┼──────┼────┼───────┤│1.│華南商業銀行股份│267,928│8.05%│588│││有限公司││││├──┼────────┼──────┼────┼───────┤│2.│上海商業儲蓄銀行│96,151│2.89%│211│││股份有限公司││││├──┼────────┼──────┼────┼───────┤│3.│國泰世華商業銀行│593,013│17.82%│1,301│││股份有限公司││││├──┼────────┼──────┼────┼───────┤│4.│玉山商業銀行股份│80,340│2.41%│176│││有限公司││││├──┼────────┼──────┼────┼───────┤│5.│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394,560│41.91%│3,059│││股份有限公司││││├──┼────────┼──────┼────┼───────┤│6.│中國信託商業銀行│280,881│8.44%│616│││股份有限公司││││├──┼────────┼──────┼────┼───────┤│7.│?A誠第一資產管理│314,678│9.46%│691│││股份有限公司││││├──┼────────┼──────┼────┼───────┤│8.│富邦資產管理股份│88,097│2.65%│193│││有限公司││││├──┼────────┼──────┼────┼───────┤│9.│金陽信資產管理股│62,823│1.89%│138│││份有限公司││││├──┼────────┼──────┼────┼───────┤│10.│元大國際資產管理│58,780│1.77%│129│││股份有限公司││││├──┼────────┼──────┼────┼───────┤│11.│聖文森商榮昇資產│34,752│1.04%│76│││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12.│元誠第一基金資產│25,060│0.75%│55│││管理股份有限公司││││├──┼────────┼──────┼────┼───────┤│13.│?A誠第二資產管理│30,714│0.92%│67│││股份有限公司││││├──┴────────┼──────┼────┼───────┤│合計│3,327,777│100%│7,300│└───────────┴──────┴────┴───────┘附件二:生活限制┌─────────────────────────────┐│1.不得為賭博或其他投機行為。│├─────────────────────────────┤│2.不得購買不動產,且除係維持生計所必要者外,不得購買單價一││萬元以上之動產。│├─────────────────────────────┤│3.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或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或因行動不便等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4.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5.不得投資金融商品(如股票、基金等)或購買保險。│├─────────────────────────────┤│6.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明細並保留收據或憑證,以備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