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附民字第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85號原告 廖家德 被告 許綉玲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上訴字第374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經查本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1月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何志通
法官王增瑜法官石馨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巫佩珊中華民國106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