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42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420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理人 陳家昱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 魏宏霖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查詢戶政資料所示,債務人之戶籍設於嘉義○○○○○○○○,其送達處所不明。
依首開法條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1年4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魏廷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