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41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419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理人 陳家昱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思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65,392元,及自民國96年10月9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暨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05,034元,及自民國95年8月29日起至95年9月28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25計算之利息,自民國95年9月29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暨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4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魏廷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