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9年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5號原告 謝修凱 被告 游士賢 上列被告游士賢因詐欺案件(本院108年度上易字第718號詐欺案件),原告於本院刑事訴訟程序中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4月28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楊清安
法官陳珍如法官王慧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徐振玉中華民國109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