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度聲字第20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聲字第2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0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雲林第二監獄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98年度執聲字第1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柒月。
理由因施用毒品等罪,經本院及台灣彰化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月2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洪耀宗
法官許文碩法官蔡王金全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金珍華中華民國98年1月22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96年12月9日│96年12月9日│96年9月22日││││││├────────┼──────────┼──────────┼──────────┤│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97年度毒偵字│彰化地檢97年度毒偵字│彰化地檢97年度撤緩偵││年度案號│第691號│第691號│字第35號│├─┬──────┼──────────┼──────────┼──────────┤││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最├──────┼──────────┼──────────┼──────────┤│後││││││事│案號│97年度訴字第652號│97年度訴字第652號│97年度訴字第1562號││實││││││審├──────┼──────────┼──────────┼──────────┤││判決日期│97.03.20│97.03.20│97.07.01│├─┼──────┼──────────┼──────────┼──────────┤││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確├──────┼──────────┼──────────┼──────────┤│定││││││判│案號│97年度訴字第652號│97年度訴字第652號│97年度訴字第1562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7.06.04│97.06.04│97.07.21│├─┴──────┼──────────┼──────────┼──────────┤││彰化地檢97年度執字第│彰化地檢97年度執字第│彰化地檢97年度執字第││備註│4699號│4699號│5540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5│6│├────────┼──────────┼──────────┼──────────┤│罪名│贓物│強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5年6日│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96年9月29日│97年1月15日│97年1月13日│├────────┼──────────┼──────────┼──────────┤│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97年度偵字第│彰化地檢97年度偵字第│彰化地檢97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532號│962號│962號│├─┬──────┼──────────┼──────────┼──────────┤││法院│彰化地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最├──────┼──────────┼──────────┼──────────┤│後│案號│97年度易字第1557號│97年度上訴字第1927號│97年度上訴字第1927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7.09.18│97.10.30│97.10.30│├─┼──────┼──────────┼──────────┼──────────┤││法院│彰化地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確├──────┼──────────┼──────────┼──────────┤│定│案號│97年度易字第1557號│97年度上訴字1927號│97年度上訴字第1927號││判││││││決├──────┼──────────┼──────────┼──────────┤││判決確定日期│97.10.17│97.11.24│97.11.24│├─┴──────┼──────────┼──────────┼──────────┤││彰化地檢97年度執字第│彰化地檢97年度執字第│彰化地檢97年度執字第││備註│7763號│8600號│86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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