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原交簡上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原交簡上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原交簡上附民字第1號原告 徐有正 被告 張皓傑 上列被告因民國107年度原交簡上字第6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吳佳齡
法官陳怡安法官鄭虹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1日
書記官李繼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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