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46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4684號債權人 胡照彬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吳幀彥 (原名: 吳振芳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票據關係請求吳幀彥付款,故請表明本票提示日(依票據法所為本票付款之提示係指執票人對發票人現實的出示票據,請求付款)。
二、請提供完整正確之附表(聲請狀附表所載票號TS000000號本票之到期日及利息起算日有誤)。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7年7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