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9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九七二號
原告宇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良福 送達代收人 李協乘 被告日帝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設法定代理人 鄭弘振 住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日帝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陸拾肆萬貳仟陸佰貳拾壹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柒仟零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陸仟零伍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九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劉佩宜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吳仁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