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消債更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更生程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消債更字第38號聲請人甲○○代理人 劉興文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裁定公告之日起60日內,台灣嘉義地方法院民國九十八年度執字第二三四八四號債務執行強制執行事件就聲請人甲○○(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對於翔太醫院之各項薪資債權(包括獎金)核發扣押命令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繼續,核發收取命令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停止。
理由
一、按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下列保全處分:一、債務人財產之保全處分;二、債務人履行債務及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行使債權之限制;三、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之停止;四、受益人或轉得人財產之保全處分;五、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前項保全處分,除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外,其期間不得逾60日,復為同條第2項前段所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甲○○已向本院聲請更生,爰斟酌實際需要,於更生之聲請為裁定前,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6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鶴齡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已於98年6月15日公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6月18日
書記官王博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