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壢簡字第59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壢簡字第59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8年度壢簡字第59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侵入住宅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七年度偵字第二二0五六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無故侵入他人住宅,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而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發佈通緝,迄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三日上午八時許,為當時擔服巡邏勤務之警員 謝易儒吳國雄 據值班臺通報有不明男子居住於桃園縣○○鎮○○路○○○巷○○○弄○○號對面空屋乃前往查看,斯時甲○○適在該空屋內而為警發現甲○○行蹤後,詎甲○○為躲避警方之追緝,竟基於無故侵入他人住宅之犯意,旋自空屋頂樓逃跑並闖入乙○○桃園縣○○鎮○○路○○○巷○○○弄○○號住處頂樓再未經許可無故自乙○○住處未關門窗擅入乙○○住宅內躲藏,直至九十七年十月三日上午八時五十分許,為警員當場在乙○○住宅內緝獲甲○○。
二、案經被害人乙○○訴由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報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理由
一、上揭事實,業據被告甲○○迭於警詢時及偵查中皆供承不諱,核與告訴人乙○○之指訴情節相符,並有查捕逃犯作業查詢報表、警員謝易儒九十七年十月三日於楊梅分局草湳派出所之職務報告附卷可稽,綜上所述,被告甲○○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甲○○無故侵入他人住宅犯行明確,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零六條第一項之侵入住宅罪。爰審酌被告甲○○之前科、素行,此有被告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各一份在卷可稽,及其擅自侵入告訴人乙○○住處對告訴人乙○○所受之侵害,及其智識程度、犯罪手段、犯罪所受刺激、犯罪所生危害,犯後坦承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判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刑法第三百零六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8年3月23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曾淑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楊晴文中華民國98年3月23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第一項(侵入住居罪)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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