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15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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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1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03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五七號
聲請人甲○○相對人泉開有限公司(即泉開地產公司)即債權人法定代理人乙○○右當事人間九十一年度裁全字第三0九號聲請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為保全對於債務人之報酬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准予假扣押後,迄未起訴,債務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三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劉家祥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四日
法院書記官程志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