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附民字第5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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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附民字第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7年度附民字第59號原告戊○○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己○○原告丑○○
庚○○上二人法定代理人卯○○
子○○○原告丁○○
丙○○○被告辰○○
壬○○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乙○○被告辛○○法定代理人寅○○
甲○○上列被告因本院97年度訴字第406號業務過失致死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0月14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劉興浪
法官蔡志宏法官羅貞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月香中華民國97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