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聲字第13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聲字第13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31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被告因保護管束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確定,另犯竊盜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處所強制工作3年確定,另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後二案經聲請減刑及定執行之刑為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8月確定,於民國95年3月24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9年5月3日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核卷附法務部矯正司函及附件保護管束名冊,並無不合。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5月12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王聰明
法官黃雅芬法官陳世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佳穎中華民國99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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