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1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21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117號受刑人 余長興 上列被告因本院102年度聲字第2117號定應執行刑案件,查該被告居住所及所在地不明,應行送達之裁定正本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規定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8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吳坤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程伊妝中華民國102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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