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6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671號原告 江弘喻 訴訟代理人 蘇文奕 律師
陳郁芬 律師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6,000元(暫以原告主張被告無權占用土地總面積,按102年1月份公告土地現值計算價額,即4〈平方公尺〉×41,500元=166,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日後實際測量面積如超過上開數額,則應再補繳)。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11月28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