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20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22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204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潘俊友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聲字第11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潘俊友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伍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潘俊友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
二、查受刑人潘俊友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經本院判決科刑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載)。受刑人就附表所示數罪,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訊問時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此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11月20日執行筆錄及數罪併罰聲請狀各1份附卷可稽。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另本件附表編號6所載之罪併科罰金新臺幣5萬元部分,既無刑法第51條第7款所謂宣告多數罰金之情形,即應依同條第10款前段規定併予執行,不發生定應執行刑之問題,附此敘明。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10款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8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吳坤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程伊妝中華民國102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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