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6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確認經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680號原告 王重泉 訴訟代理人 王朝揚 律師被告 許博程
紀政 男 紀憲明 紀妙敏 紀妙容 紀妙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經界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為確認經界之訴,核屬財產權訴訟,惟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瑪玲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9日
書記官邱子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