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166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1664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賴輝豐 債務人 徐文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佰捌拾伍萬玖仟叁佰零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五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叁佰肆拾玖萬柒仟柒佰壹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佰柒拾貳萬捌仟肆佰捌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三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4月27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