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576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5768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務人 薛春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叁萬貳仟陸佰貳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相對人薛春玉於民國98年8月25日向債權人申請卡友優惠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99年11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0年1月1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2467元及費用6754元。利息係依貸款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以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至結清之日止。甲方同意如債務到期或視為全部到期而遲延給付時,自到期日起算至清償日止,按借款本金餘額依年利率20%計算遲延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5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表105年度司促字第15768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薛春玉│自民國100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十│││123402││01月02日起│││││元│││││└──┴───┴─────┴──────┴──────┴───────┘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