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95年度壢補字第50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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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壢補字第507號
原 告 辛○○
被 告 丁○○
戊○○
庚○○
己○○
丙○○
兼上列五人
法定代理人 甲○○ 住同上
被 告 乙○○ 住同上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8,700元,
應繳裁判費2,6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
,尚應補繳1,65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7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6 日
中壢簡易庭法 官 許乃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之金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飛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