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壢補字第506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原名 陳玉霞
6巷2
15號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
原名陳玉霞)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0,940元,
應繳裁判費1,9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
,尚應補繳99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6 日
中壢簡易庭法 官 許乃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之金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飛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