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訴字第183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上訴字第183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上訴字第1838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被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3108號,中華民國98年1月23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毒偵字第4196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提起上訴,應自判決送達後1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係於民國98年2月16日收受原審法院判決之送達,有送達證書可查,加計2日在途期間,上訴期間應於98年2月28日屆滿,惟該日及翌日即3月1日均逢假日,依法展延至3月2日。而被告遲至同年3月3日始提起上訴(雖被告上訴狀載98年2月26日,然因郵遞,於3月3日,原審法院始收狀,有收狀戳可參,依法自以法院收狀日為準),已逾10日期間,按之上開規定,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由本院依同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不經辯論,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6月1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吳鴻章
法官陳健順法官周政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廖純瑜中華民國98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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