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0年度嘉簡調字第27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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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嘉簡調字第276號

聲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邱炘懷邱智惠邱上瑋 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邱炘懷即邱智惠積欠聲請人債務未為清償,其子即相對人邱上瑋前於民國105年間購入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則相對人邱上瑋當時是否有出資購買系爭土地?抑或相對人邱上瑋僅係出名登記為系爭土地之所有權人,實際出資購買者為相對人

  邱炘懷?故相對人邱炘懷與相對人邱上瑋間就系爭土地有借名登記契約,將其名下財產借名登記給相對人邱上瑋,以規避聲請人債務追索意圖甚明。相對人邱炘懷已陷於無資力狀況,且對相對人邱上瑋有上開終止契約權可得行使而怠於行使,則聲請人基於民法第242條、第243條及第767條第1項中段規定代位相對人邱炘懷以聲請調解狀繕本送達為終止借名登記契約之效力,並請求相對人邱上瑋返還系爭土地及所有權移轉登記予相對人邱炘懷所有。為此聲請調解,請求代為終止相對人邱炘懷予相對人邱上瑋間就附表所示不動產之借名登記契約,及相對人邱上瑋應將系爭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相對人邱炘懷等語。

三、查本件聲請人係請求代位終止相對人邱炘懷與相對人邱上瑋間就系爭土地之借名登記契約關係,並請求將系爭土地回復登記為相對人邱炘懷所有。惟聲請人並未舉證證明相對人2人間確有借名登記關係存在,且調解係當事人就訴訟上之爭執互相讓步而成立之合意,本件聲請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與爭議情形,涉及借名登記契約關係存否及終止權之行使,尚無由當事人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而得解決紛爭,依法應由法院以裁判方式使得確認該法律關係存否及得否代位為終止權之行使。從而,聲請人聲請調解之標的,依其法律關係之性質,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定駁回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羅紫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葉昱琳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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