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992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9922號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務人 王麗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陸萬玖仟零肆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王麗華於民國91年2月4日與債權人訂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如附證一),約定以GEORGE&MARY現金卡為工具循環使用。詎債務人未依約給付,尚積欠本金數額及利息計算說明如下:(一)本金債權:新臺幣265142元整。(二)依契約書第三條及第七條約定分別計算,於繳款期限前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利息,延滯則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利息。依銀行法第47條之1規定:請求利率於104年9月1日前適用原契約利率,自104年9月1日起之請求利率不超過百分之十五。(1)利息計算:已計未收利息共新臺幣3904元整。(2)延滯期間利息:自民國107年1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本金新臺幣265142元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利息。(三)帳務管理費用:新臺幣0元整(契約書第四條)。又按契約第十一條,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且屢經催討,均置之不理。
另債權人名稱於民國103年11月25日起已變更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併此敘明。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4月17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7年度司促字第9922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自民國107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五│││265142││月27日起│││││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