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8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8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836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江武賢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字第32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江武賢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江武賢因犯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本件受刑人江武賢犯附表所示2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分別確定在案,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屬正當,爰定如主文所示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9月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黃佩韻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9月1日
書記官朱宏偉附表:
┌────────┬────────┬────────┬────────┐│編號│1│2│(以下空白)│├────────┼────────┼────────┼────────┤│罪名│不能安全駕駛致交│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通危險罪││├────────┼────────┼────────┼────────┤│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104年3月22日│104年2月15日│││││││├────────┼────────┼────────┼────────┤│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104年度│嘉義地檢104年度│││年度案號│速偵字第569號│撤緩偵字第69號││├─┬──────┼────────┼────────┼────────┤│最│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後││││││事├──────┼────────┼────────┼────────┤│實│案號│104年度嘉交簡字│104年度嘉交簡字│││審││第442號│第920號│││├──────┼────────┼────────┼────────┤││判決日期│104.05.18│104.07.22││├─┼──────┼────────┼────────┼────────┤│確│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定││││││判├──────┼────────┼────────┼────────┤│決│案號│104年度嘉交簡字│104年度嘉交簡字│││││第442號│第920號│││├──────┼────────┼────────┼────────┤││判決確定日期│104.06.09│104.08.11││├─┴──────┼────────┼────────┼────────┤│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之案件││││├────────┼────────┼────────┼────────┤│備註│嘉義地檢104年度│嘉義地檢104年度││││執字第2442號(已│執字第3294號││││易科罰金執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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