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上 訴 人 金震宇 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97年12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2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新臺幣1,9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逕向本院(台北市○○路○○○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陶亞琴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立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