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82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8280號債權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區營業處法定代理人 林錫儀 上列債權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區營業處因與債務人吳秀英等三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區營業處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納裁判費500元。(內附繳費收據,如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6年9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瑞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