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8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83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向翠芬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字第1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向翠芬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向翠芬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前經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
二、本院審核受刑人經法務部於民國101年2月4日法授矯字第10101023871號函核准假釋在案,聲請人之聲請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2月8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鄭文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張尹嫚中華民國101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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