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78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周宏盈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周宏盈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伍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周宏盈因竊盜等案件,先後判決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刑,故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2月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施介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怡青中華民國101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