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77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77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27736號債權人長庚醫療財團法人高雄長庚紀念醫院法定代理人 李炫昇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蔣志豪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釋明本件債務人是否尚有未清償之債務(貴院所附債權證明文件中之應繳餘額為0元)?若尚有未清償之債務,請補正債權證明文件及債務人蔣志豪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3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林家合本裁定不得抗告。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