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514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簡字第514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4年度簡字第5143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名江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偵緝字第1194、1195號)及移送併辦(104年度偵字第2824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曾名江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曾名江依一般社會生活經驗,明知金融機構帳戶為個人信用、財產之重要表徵,具有一身專屬性質,並可預見將銀行帳戶提供不詳人使用,可能遭犯罪集團利用為詐欺取財轉帳匯款之犯罪工具,便利犯罪者收取贓款,避免遭追查,竟仍基於縱使他人將其帳戶用以從事詐欺取財之行為,亦不違反其本意之幫助犯意,於民國103年12月11日稍前某時,在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將其所申辦之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永豐銀行)鳳山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上開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提供予姓名年籍均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年成員,以此方式幫助該詐欺集團成員向他人詐取財物。嗣該詐欺集團成員取得上開帳戶資料後,即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犯意聯絡,分別以附表所示方式,詐騙 黃奕勛 等36人(詐騙時間、方式、被害人匯款時間、匯款金額,均詳如附表所示), 致渠 等陷於錯誤,而於附表所示時間,分別將附表所示金額,匯至曾名江上開帳戶。嗣因黃奕勛等36人查覺有異而報警處理,始悉上情。
二、訊據被告曾名江於偵查中固坦承上開永豐銀行帳戶為其所申辦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幫助詐欺之犯行,辯稱:伊上開帳戶之存摺、提款卡遺失了,伊並未將存摺、提款卡交予他人云云。經查:
㈠上開帳戶為被告所申辦之事實,業據被告於偵查中坦承不諱
,並有上開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印鑑卡及帳戶往來明細在卷可佐。又告訴人黃奕勛、 吳政儒王駿逸葉淑鑾俞果劉得宏葉恩彤詹佑群王威霽李彥承許致寧 、周彥
辰、 周明聖吳雨澄陳亮君黃聖峯劉奕睿鄭志先施竣豪劉新銘楊筱薇 ,及被害人 黃雅琪洪瑞弈王家駿廖若廷鄧雅云黃昱碩魏兆億胡嘉麟王政傑李晏戎張開邱浩瑋高翔林書緯高子瑜 等36人,因遭詐欺集團成員以前揭方式施用詐術致陷於錯誤,分別匯款至上開帳戶等情,亦經渠等於警詢時證述明確,復有告訴人黃奕勛、王駿逸、俞果、 周彥辰 、周明聖、吳雨澄、鄭志先、劉新銘、楊筱薇之存摺內頁交易明細、告訴人吳政儒、葉淑鑾、陳亮君、劉奕睿、詹佑群、王威霽、黃聖峯之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單、告訴人劉得宏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告訴人葉恩彤之網路交易明細紀錄表、告訴人李彥承之露天拍賣匯款通知、告訴人許致寧之存款明細查詢、告訴人施竣豪之中國信銀行帳戶交易轉帳表;被害人黃雅琪之網路匯款紀錄表、被害人洪瑞弈、廖若廷、林書緯之網路交易明細紀錄表、被害人王家駿、胡嘉麟、張開、鄧雅云、高翔之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被害人黃昱碩、王政傑、李晏戎、高子瑜之存摺內頁交易明細、被害人魏兆億之玉山WebATM交易通知、被害人邱浩瑋提出之客戶歷史檔交易明細查詢表及露天拍賣網站網頁列印資料在卷可參,堪認被告之上開帳戶均遭詐騙集團成員用以作為詐騙之犯罪工具甚明。
㈡被告雖以前詞置辯,惟金融帳戶之存摺、提款卡等物乃個人
理財及存提款項之工具,本應妥為保管,被告於發現存摺、提款卡遺失,竟未報警或辦理掛失,以免被他人持之作為犯罪之用,已違常情(見偵五卷第8頁)。再者,詐騙集團成員若偶然取得他人遺失之帳戶提款卡,依被告於偵查中供稱未提供他人提款卡密碼之情況下,因詐騙集團成員本有特殊管道可購得其他人頭提款卡,斷無定要使用該張提款卡而耗費大量時間、精力猜解密碼之可能;況縱使詐騙集團成員得以猜解該提款卡之密碼,因該帳戶是否能夠使用仍待測試,故詐騙集團成員通常會先試存少量金額至該帳戶再將之提出,惟參諸卷附上開帳戶之交易明細表,均未見此種測試性存提紀錄存在,且本件告訴人及被害人匯入款項高達36筆之多,且渠等遭詐騙之時間跨越4日之長(103年12月11日至同年月14日),足證詐騙集團成員對於上開帳戶之可用性甚有把握;佐以上開帳戶內於遭詐騙集團使用前已幾無餘額,益徵被告早預見提供上開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予他人後,會遭他人任意使用,故而先行提領一空,或已知悉帳戶內已無餘額,故恣意提供帳戶予他人,對自身亦無損失。從而,被告提供上開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等資料供詐騙集團成員使用之事實,應堪認定,其辯稱存摺、提款卡遺失,未提供密碼云云,則與事實不符,難認可採。
㈢復按金融帳戶為個人之理財工具,而政府開放金融業申請設
立後,金融機構大量增加,一般民眾皆可以存入最低開戶金額之方式自由申請開設金融帳戶,並無任何特殊之限制,因此一般人申請存款帳戶極為容易而便利,且得同時在不同金融機構申請多數存款帳戶使用,並無使用他人帳戶之必要,此為一般日常生活所熟知之常識,故除非充作犯罪使用,並藉此躲避警方追緝,一般正常使用之存款帳戶,並無向他人借用、租用或購買帳戶存摺、金融卡、印章之必要,亦應為一般生活所應有之認知。何況,金融存款帳戶,攸關存戶個人財產權益,專屬性甚高,衡諸常理,若非與本人有密切關係,不可能提供個人帳戶供他人使用,縱有交付個人帳戶予他人使用之特殊情形,亦必會瞭解他人使用帳戶之目的始行提供,參以坊間報章雜誌及新聞媒體,對於以簡訊、電話等方式通知中獎或如退稅等其他類似之不法詐騙方法及詐欺集團經常收購他人存款帳戶,以隱匿渠等詐欺取財犯罪之不法行徑,規避檢警等執法人員之查緝,類此在社會上層出不窮之案件,亦迭經報導及再三披露,被告於行為時已具有相當智識程度及生活閱歷,對此社會現狀,當知之甚詳,竟仍將上開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提供給他人使用,足認被告確有幫助他人實施詐欺犯罪之不確定故意甚明。
㈣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㈠按所謂幫助行為乃指對於被幫助者之犯罪行為,予以物質或
精神上之支持,而使其得以或易於實現構成要件,或使其行為造成更大之損害。準此,幫助犯之幫助行為應係指實施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查被告提供上開帳戶資料予詐騙集團成員,作為詐騙集團成員實行詐欺取財之犯罪工具,固使得不法份子得以遂行詐欺取財之犯行,然被告單純提供其帳戶予他人使用之行為,並不等同於向告訴人施以欺罔之詐術行為,亦無證據證明被告有參與詐欺取財犯行之構成要件行為,或與實行詐欺取財犯行之人有犯意聯絡,僅係對於該實行詐欺取財犯行之人資以助力,衡諸前揭說明,應論以幫助犯。是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39條第
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又被告以單一提供上開帳戶之行為,幫助詐騙集團成員分別向告訴人及被害人等36人詐得財物,為同種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幫助詐欺取財罪處斷。另被告未實際參與詐欺犯行,所犯情節較正犯輕微,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另檢察官移送併辦部分(高雄地檢署104年度偵字第28241號即附表編號36被害人高子瑜部分),與聲請簡易判決處刑部分,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理,附此敘明。
㈡另刑法固於103年6月18日新增公布第339條之4之規定,
並於同年月20日施行,該條規定:「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
0萬元以下罰金: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惟按幫助犯係從屬於正犯而成立,並無獨立性,故幫助犯須對正犯之犯罪事實,具有共同認識而加以助力,始能成立,其所應負之責任,亦以與正犯有同一認識之事實為限,若正犯所犯之事實,超過其共同認識之範圍時,則幫助者事前既不知情,自不負責。查詐騙集團成員雖於網路上刊登公眾均得觀看之販賣商品訊息對告訴人施以詐術,然被告僅對於其帳戶交付他人後,他人可能作為詐騙使用具有不確定之故意,惟對於詐騙集團成員施詐術之方式非有認識;且以往詐騙者為取信於他人,彼此間大多具有實質上聲音、見面接觸、交往或了解對方一定資料等關係,被害人方會輕易陷於錯誤,故多以電話、見面方式為之,則被告是否得預見詐騙集團成員會單以虛偽之購物網頁,作為本案詐欺使用,實有可疑,故依罪疑惟輕原則,應認被告僅有容任普通詐欺之不確定故意,是就被告所為,不宜以幫助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加重詐欺罪之罪名相繩,附此敘明。
㈢爰審酌近來國內迭有多起詐騙集團犯案,均係利用人頭帳戶
以作為收受不法所得款項之手段,被告輕率提供上開帳戶之提款卡、密碼,供詐騙集團作為詐騙款項匯入、領取之用,紊亂社會正常交易秩序,使不法之徒藉此輕易詐取財物,足以助長犯罪集團惡行,並使被害人事後難於追償而受有損害,並造成告訴人及被害人等36人合計受有非輕之財產上損害,對社會治安危害非微,其所為非是,且犯後否認犯行,迄今未賠償告訴人及被害人等36人之損失,以求取諒解;兼衡其犯罪動機、手段、品行、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5年3月11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林于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105年3月11日
書記官任強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附表:
┌─┬───┬────────────────────┬──────┬─────┐│編│被害人│詐騙時間、方式│匯款時間│匯款金額││號│告訴人│││(新臺幣)│├─┼───┼────────────────────┼──────┼─────┤│1│告訴人│詐騙集團成員在露天拍賣網站上刊登販賣「Go│103年12月11│1290元│││黃奕勛│oglePlay5000點」之不實訊息,致告訴人於│日21時20分許│││││103年12月11日14時許,上網瀏覽前開拍賣訊││││││息後陷於錯誤下標購買,並依其指示匯款。│││├─┼───┼────────────────────┼──────┼─────┤│2│被害人│詐騙集團成員在露天拍賣網站上刊登販賣「西│103年12月11│1965元│││黃雅琪│ 堤牛 排餐券」之不實訊息,致被害人於103年│日9時許│││││12月11日21時前某時,上網瀏覽前開拍賣訊息││││││後陷於錯誤下標購買,並依其指示匯款。│││├─┼───┼────────────────────┼──────┼─────┤│3│告訴人│詐騙集團成員在露天拍賣網站上刊登販賣「日│103年12月11│2450元│││吳政儒│本AppleiTunesGiftCard10000點」之不實│日22時56分│││││訊息,致告訴人於103年12月11日22時許,上││││││網瀏覽前開拍賣訊息後陷於錯誤下標購買,並││││││依其指示匯款。│││├─┼───┼────────────────────┼──────┼─────┤│4│被害人│詐騙集團成員在露天拍賣網站上刊登販賣「日│103年12月12│1240元│││洪瑞弈│本AppleiTunesGiftCard5000點」之不實│日09時34分│││││訊息,致被害人於103年12月12日9時34分前││││││某時,上網瀏覽前開拍賣訊息後陷於錯誤下標││││││購買,並依其指示匯款。│││├─┼───┼────────────────────┼──────┼─────┤│5│被害人│詐騙集團成員在露天拍賣網站上刊登販賣「日│103年12月12│1240元│││王家駿│本蘋果IOS專用點數卡」之不實訊息,致被害│日11時45分│││││人於103年12月11日20時許,上網瀏覽前開拍││││││賣訊息後陷於錯誤下標購買,並依其指示匯款││││││。│││├─┼───┼────────────────────┼──────┼─────┤│6│被害人│詐騙集團成員在露天拍賣網站上刊登販賣「日│103年12月12│2450元│││廖若廷│本AppleiTunesGiftCard10000點」」之不│日11時54分許│││││實訊息,致被害人於103年12月12日11時49分││││││許,上網瀏覽前開拍賣訊息後陷於錯誤下標購││││││買,並依其指示匯款。│││├─┼───┼────────────────────┼──────┼─────┤│7│告訴人│詐欺集團成員在露天拍賣網站上刊登販賣「西│103年12月12│2955元│││王駿逸│堤牛排餐券」之不實訊息,致告訴人於103年│日12時20分許│││││12月12日8時36分許,上網瀏覽前開拍賣訊息││││││後陷於錯誤下標購買,並依其指示匯款。│││├─┼───┼────────────────────┼──────┼─────┤│8│告訴人│詐騙集團成員在露天拍賣網站上刊登販賣「王│103年12月12│1980元│││葉淑鑾│品集團禮券」之不實訊息,致告訴人於103年│日13時35分│││││12月11日13時35分前某時,上網瀏覽前開拍賣││││││訊息後陷於錯誤下標購買,並依其指示匯款。│││├─┼───┼────────────────────┼──────┼─────┤│9│告訴人│詐騙集團成員在露天拍賣網站上刊登販賣「日│103年12月12│1240元│││俞果│本AppleiTunesGiftCard5000點」之不實│日13時許│││││訊息,致告訴人於103年12月12日2時許,上││││││網瀏覽前開拍賣訊息後陷於錯誤下標購買,並││││││依其指示匯款。│││├─┼───┼────────────────────┼──────┼─────┤│10│告訴人│詐騙集團成員在露天拍賣網站上刊登販賣「日│103年12月12│2450元│││劉得宏│本Apple禮物卡」之不實訊息,致告訴人於10│日13時49分│││││3年12月12日13時49分前某時,上網瀏覽前開││││││拍賣訊息後陷於錯誤下標購買,並依其指示匯││││││款。│││├─┼───┼────────────────────┼──────┼─────┤│11│被害人│詐騙集團員在露天拍賣網站上刊登販賣「西│103年12月12│2970元│││鄧雅云│堤牛排餐」之不實訊息,致被害人於103年│日15時15分│││││12月12日15時15分前某時,上網瀏覽前開拍賣││││││訊息後陷於錯誤下標購買,並依其指示匯款。│││├─┼───┼────────────────────┼──────┼─────┤│12│告訴人│詐騙集團成員在露天拍賣網站上刊登販賣「日│103年12月12│1240元│││葉恩彤│本AppleiTunesGiftCard5000點」之不實│日15時│││││訊息,致告訴人於103年12月12日15時許,上││││││網瀏覽前開拍賣訊息後陷於錯誤下標購買,並││││││依其指示匯款。│││├─┼───┼────────────────────┼──────┼─────┤│13│告訴人│詐騙集團成員在露天拍賣網站上刊登販賣「日│103年12月12│2450元│││詹佑群│本AppleiTunesGiftCard10000點」」之不│日16時19分│││││實訊息,致告訴人於103年12月11日17時27分││││││許,上網瀏覽前開拍賣訊息後陷於錯誤下標購││││││買,並依其指示匯款。│││├─┼───┼────────────────────┼──────┼─────┤│14│被害人│詐騙集團成員在露天拍賣網站上刊登販賣「王│103年12月12│2520元│││黃昱碩│品集團禮券」之不實訊息,致被害人於103年│日19時30分至│││││12月12日16、17時許,上網瀏覽前開拍賣訊息│20時間│││││後陷於錯誤下標購買,並依其指示匯款。│││├─┼───┼────────────────────┼──────┼─────┤│15│告訴人│詐騙集團成員在露天拍賣網站上刊登販賣「日│103年12月12│2450元│││王威霽│本AppleiTunesGiftCard10000點」」之不│日18時31分│││││實訊息,致告訴人於103年12月12日15時許,││││││上網瀏覽前開拍賣訊息後陷於錯誤下標購買,││││││券依其指示匯款。│││├─┼───┼────────────────────┼──────┼─────┤│16│告訴人│詐騙集團成員在露天拍賣網站上刊登販賣「日│103年12月12│1240元│││李彥承│本AppleiTunesGiftCard5000點」之不實│日18時45分│││││訊息,致告訴人於103年12月12日18時許,上││││││網瀏覽前開拍賣訊息後陷於錯誤下標購買,並││││││依其指示匯款。│││├─┼───┼────────────────────┼──────┼─────┤│17│告訴人│詐騙集團成員在露天拍賣網站上刊登販賣「日│103年12月12│2450元│││許致寧│本蘋果IOS專用點數卡」之不實訊息,致告訴│日19時03分│││││人於103年12月12日19時03分前某時,上網瀏││││││覽前開拍賣訊息後陷於錯誤下標購買,並依其││││││指示匯款。│││├─┼───┼────────────────────┼──────┼─────┤│18│告訴人│詐騙集團成員在露天拍賣網站上刊登販賣「日│103年12月12│2450元│││周彥辰│本AppleiTunesGiftCard10000點」」之不│日19時許│││││實訊息,致告訴人於103年12月12日16時許,││││││上網瀏覽前開拍賣訊息後陷於錯誤下標購買,││││││並依其指示匯款。│││├─┼───┼────────────────────┼──────┼─────┤│19│被害人│詐騙集團成員在露天拍賣網站上刊登販賣「日│103年12月12│1240元│││魏兆億│本AppleiTunesGiftCard5000點」之不實│日22時15分許│││││訊息,致被害人於103年12月12日22時許,上││││││網瀏覽前開拍賣訊息後陷於錯誤下標購買,並││││││依其指示匯款。│││├─┼───┼────────────────────┼──────┼─────┤│20│告訴人│詐騙集團成員在露天拍賣網站上刊登販賣「點│103年12月12│1240元│││周明聖│數卡價值1240元」之不實訊息,致告訴人於10│日22時57分│││││3年12月12日21時許,上網瀏覽前開拍賣訊息││││││後陷於錯誤下標購買,並依其指示匯款。│││├─┼───┼────────────────────┼──────┼─────┤│21│告訴人│詐騙集團成員在露天拍賣網站上刊登販賣「Ap│103年12月13│1240元│││吳雨澄│pleiTunesGiftCard」之不實訊息,致告訴│日06時48分許│││││人於103年12月13日6時25分許,上網瀏覽前││││││開拍賣訊息後陷於錯誤下標購買,並依其指示││││││匯款。│││├─┼───┼────────────────────┼──────┼─────┤│22│告訴人│詐騙集團成員在露天拍賣網站上刊登販賣「iT│103年12月13│2450元│││陳亮君│unes點數10000點」之不實訊息,致告訴人於│日12時02分許│││││103年12月12日11時許,上網瀏覽前開拍賣訊││││││息後陷於錯誤下標購買,並依其指示匯款。│││├─┼───┼────────────────────┼──────┼─────┤│23│告訴人│詐欺集團成員在露天拍賣網站上刊登販賣「Ap│103年12月13│2450元│││黃聖峯│pleiTunesGiftCard10000點」之不實訊息│日12時11分許│││││,致告訴人於103年12月12日12時11分前某時││││││,上網瀏覽前開拍賣訊息後陷於錯誤下標購買││││││,並依其指示匯款。│││├─┼───┼────────────────────┼──────┼─────┤│24│被害人│詐騙集團成員在露天拍賣網站上刊登販賣「iT│103年12月13│2450元│││胡嘉麟│unes點數卡10000點」之不實訊息,致被害人│日13時39分許│││││於103年12月12日19時許,上網瀏覽前開拍賣││││││訊息後陷於錯誤下標購買,並依其指示匯款。│││├─┼───┼────────────────────┼──────┼─────┤│25│被害人│詐騙集團成員在露天拍賣網站上刊登販賣「蘋│103年12月13│1240元│││王政傑│果商城點數卡」之不實訊息,致被害人於103│日14時許│││││年12月13日12時許,上網瀏覽前開拍賣訊息後││││││陷於錯誤下標購買,並依其指示匯款。│││├─┼───┼────────────────────┼──────┼─────┤│26│被害人│詐騙集團成員在露天拍賣網站上刊登販賣「日│103年12月13│2450元│││李晏戎│本AppleiTunesGiftCard10000點」之不實│日15時許│││││訊息,致被害人於103年12月13日15時前某時││││││,上網瀏覽前開拍賣訊息後陷於錯誤下標購買││││││,並依其指示匯款。│││├─┼───┼────────────────────┼──────┼─────┤│27│告訴人│詐騙集團成員在露天拍賣網站上刊登販賣「蘋│103年12月13│1240元│││劉奕睿│果商城點數卡」之不實訊息,致告訴人於103│日16時15分許│││││年12月13日16時15分前某時,上網瀏覽前開拍││││││賣訊息後陷於錯誤下標購買,並依其指示匯款││││││。│││├─┼───┼────────────────────┼──────┼─────┤│28│被害人│詐騙集團成員在露天拍賣網站上刊登販賣「日│103年12月13│2480元│││張開│本AppleiTunesGiftCard5000點」之不實│日16時17分許│││││訊息,致被害人於103年12月13日16時17分前││││││某時,上網瀏覽前開拍賣訊息後陷於錯誤下標││││││購買,並依其指示匯款。│││├─┼───┼────────────────────┼──────┼─────┤│29│被害人│詐騙集團成員在露天拍賣網站上刊登販賣「日│103年12月13│2450元│││邱浩瑋│本AppleiTunesGiftCard10000點」之不實│日16時20分許│││││訊息,致被害人於103年12月13日上午某時,││││││上網瀏覽前開拍賣訊息後陷於錯誤下標購買,││││││並依其指示匯款。│││├─┼───┼────────────────────┼──────┼─────┤│30│告訴人│詐騙集團成員在露天拍賣網站上刊登販賣「日│103年12月13│2450元│││鄭志先│本AppleiTunesGiftCard10000點」之不實│日20時許│││││訊息,致告訴人於103年12月13日10時許,上││││││網瀏覽前開拍賣訊息後陷於錯誤下標購買,並││││││依其指示匯款。│││├─┼───┼────────────────────┼──────┼─────┤│31│告訴人│詐騙集團成員在露天拍賣網站上刊登販賣「日│103年12月14│2450元│││施竣豪│本AppleiTunesGiftCard5000點」之不實│日6時許│││││訊息,致告訴人於103年12月14日6時前某時││││││,上網瀏覽前開拍賣訊息後陷於錯誤下標購買││││││,並依其指示匯款。│││├─┼───┼────────────────────┼──────┼─────┤│32│告訴人│詐騙集團成員在露天拍賣網站上刊登販賣「日│103年12月14│2450元│││劉新銘│本AppleiTunesGiftCard10000點」之不實│日11時50分許│││││訊息,致告訴人於103年12月12日20時30分許││││││,上網瀏覽前開拍賣訊息後陷於錯誤下標購買││││││,並依其指示匯款。│││││││││├─┼───┼────────────────────┼──────┼─────┤│33│被害人│詐騙集團成員在露天拍賣網站上刊登販賣「日│103年12月14│2450元│││高翔│本AppleiTunesGiftCard10000點」之不實│日13時42分│││││訊息,致被害人於103年12月14日13時30分許││││││,上網瀏覽前開拍賣訊息後陷於錯誤下標購買││││││,並依其指示匯款。│││├─┼───┼────────────────────┼──────┼─────┤│34│被害人│詐騙集團成員在露天拍賣網站上刊登販賣「日│103年12月14│2450元│││林書緯│本AppleiTunesGiftCard10000點」之不實│日14時許│││││訊息,致被害人於103年12月14日14時許,上││││││網瀏覽前開拍賣訊息後陷於錯誤下標購買,並││││││依其指示匯款。│││├─┼───┼────────────────────┼──────┼─────┤│35│告訴人│詐騙集團成員在露天拍賣網站上刊登販賣「Ap│103年12月14│2450元│││楊筱薇│pleiTunesGiftCard10000點」之不實訊息│日某時│││││,致告訴人於103年12月14日某時,上網瀏覽││││││前開拍賣訊息後陷於錯誤下標購買,並依其指││││││示匯款。│││├─┼───┼────────────────────┼──────┼─────┤│36│被害人│詐騙集團成員在露天拍賣網站上刊登販賣「日│103年12月14│2450元│││高子瑜│本AppleiTunesGiftCard10000點」之不實│日19時許│││││訊息,致被害人於103年12月14日19時前某時││││││,上網瀏覽前開拍賣訊息後陷於錯誤下標購買││││││,並依其指示匯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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